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海工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立教学奖励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约定,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之项目中取得的以淮海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及教学获奖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教学成果获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特指经学校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1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万元)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
国家级 | 100 | 60 | 20 |
省级 | 15 | 6 | 3 |
校(市)级 | 2 | 1 | 0.3 |
说明: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按照对应获奖级别奖励标准全额执行。我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按照对应获奖级别奖励标准的40%奖励。
第五条 不能纳入第四条奖励范围的教学成果奖项目,需履行成果申报事前审批手续。成果获奖后按实际到账奖金额度1:1配套奖励,最低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没有奖金的获奖项目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六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是指经学校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或认定的成绩,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资源建设类、教学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类、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教改课题、教改立项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2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奖励标准(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标准 | 备 注 | ||
专业建设 | 专业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8 | 以专业类(群)立项项目,每增加1个专业,权重系数增加0.3,累加到2.0. | |
省级 | 4 | ||||
专业认证 | 6 | 通过国家权威机构专业认证 | |||
教研教改项目 | 国家级 | 重中之重 | 6 | 教育部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下达的教育类课题,按国家级课题标准奖励 | |
重点 | 3 | ||||
一般 | 1.5 | ||||
省级 | 重中之重 | 2 |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达的教育类课题,按省级课题标准奖励 | ||
重点 | 1 | ||||
一般 | 0.5 | ||||
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类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6 | |||
省级 | 2 | ||||
教材建设 | 教材奖 | 国家级 | 4 | 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同教材奖,教育部教指委推荐教材奖按省级奖励 | |
省级 | 1.5 | ||||
教材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2 | |||
省级 | 1 | ||||
出版校级规划教材 | 新编 | 0.5 | 仅限于没有资助经费的校级立项项目 | ||
再版 | 0.3 | ||||
课程建设 | 课程奖 | 国家级 | 6 | 仅限于基于完整课程架构的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立项等,或由此延续派生的项目 | |
省级 | 2 | ||||
课程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6 | |||
省级 | 2 | ||||
校(市)级 | 0.5 | ||||
教学团队建设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另外资助名师工作经费3万元,用于教改研究 | |
省级 | 5 | ||||
校(市)级 | 2 | ||||
优秀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5 | ||||
校(市)级 | 3 | ||||
教学改革试点项目* | 国家级 | 综合 | 10 | *试点项目认定由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 | |
单项 | 5 | ||||
省级 | 综合 | 5 | |||
单项 | 2 | ||||
校(市)级 | 1 | ||||
第七条 不能纳入第六条奖励范围的相关项目,需履行项目申报事前审批手续。项目获准立项后按实际到帐金额10%配套奖励,最低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没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奖励0.05万元。
第四章 优秀教学工作奖励
第八条 优秀教学工作奖奖励我校教师在教学竞赛和教学指导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教师教学竞赛奖励
表3 教师教学竞赛奖励标准(万元)
项目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教师授课竞赛 | 国家级 | 3 | 2 | 1 |
省 级 | 1 | 0.7 | 0.5 | |
校 级 | 0.3 | 0.2 | 0.1 | |
优秀多媒体课件竞赛及微课竞赛 | 国家级 | 0.6 | 0.5 | 0.4 |
省 级 | 0.4 | 0.3 | 0.2 | |
校 级 | 0.2 | 0.1 | 0.05 |
说明:
教师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需履行事前审批备案手续。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按照相应级别奖励标准全额执行;由政府其他部门或专业指导委员会等举办的各类竞赛,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教师教学指导奖励
表4 教师教学指导奖励标准(万元)
项 目 类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 注 | ||
优秀毕业 设计(论文)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 省级 | 2 | 1 | 0.3 | 由省教育厅主办的评优获奖 |
优秀设计团队 | 省级 | 1 | ||||
校级 | 0.5 | |||||
校级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 0.1 | |||||
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省级重点) | 0.2 | 结题时一次发放 | |||
国家指导(省级重点自筹)、省级一般 | 0.1 | |||||
省级指导、校级 | 0.05 |
第五章 校外学科竞赛指导奖励
第九条 校外学科竞赛指导奖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5 竞赛指导奖奖励标准(万元)
赛事级别 获奖等级 | A | B | C | 备 注 | |
国赛 | 一等奖 | 6 | 1 | 0.5 | 1.一等奖对应于赛会 所设的最高奖励级别。
2.由国际组织举办的 竞赛,比照国赛标准执行。 |
二等奖 | 4 | 0.6 | 0.3 | ||
三等奖 | 2 | 0.4 | 0.2 | ||
省赛 | 一等奖 | 1 | 0.3 | 0.15 | |
二等奖 | 0.5 | 0.2 | 0.1 | ||
三等奖 | 0.3 | 0.1 | 0.05 |
说明:
1.竞赛奖励范围仅限于我校当年竞赛定级目录中所列A、B、C三级赛事,严格依照《淮海工学院大学生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2017修订)》执行。其他竞赛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2.在同一次竞赛中有多人(项目组)次获奖,可以按奖项累计发放教师的竞赛指导奖,但总额不得突破最高限额(A级赛事除外):国家级赛事2万元,省级赛事1万元,其中体育竞技类比赛,在同一类别管理中选择最高一次获奖级别项目进行奖励。
3.规范奖励等级
(1)仅设名次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至3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4至8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
(2)同级竞赛中设有初赛(预赛)和决赛(复赛)的赛事,仅按决赛(复赛)奖励。
(3)奖项设置为冠军(金奖)、亚军(银奖)、季军(铜奖)的,分别按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进行奖励。
(4)国赛奖项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若该国赛是经过了省赛选拔,三等奖可以参照国赛三等奖与省赛一等奖标准的均值进行奖励,若获得的三等奖没有通过省赛选拔,不予奖励。
(5)奖项中没有设置等级(类似于优胜奖或优秀奖),原则上参照二等奖进行奖励。奖项设置其他非常规等级,奖励由大学生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功参赛奖原则上不予奖励。
4.为引导和鼓励教师指导高级别竞赛,竞赛定级目录中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B、C级赛事获奖,按照对应奖励标准的1.5倍执行。
5.指导“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赛金奖的,按照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标准奖励;获省决赛一等奖的,按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经费来源、审核与发放
第十条 教学奖励奖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奖金按以下方法分配:
1.奖金按成果(项目)主持人(排名最靠前的淮海工学院在职职工)统计发放,并由主持人根据全体完成人对成果贡献大小统一分配。
2.我校独立申报获得奖项按发放标准全额奖励。我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获得的奖项,以我校排名最靠前的署名人排名情况计算奖金: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按发放标准的70%、30%、10%进行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奖项不予奖励;未经学校推荐的个人参与项目获奖,不予奖励。
3.同一成果(项目)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已按低级别奖项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二条 教学奖励每年核发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报,可在第二年补报,逾期不再核发。
第十三条 统计和审核程序
1.各教学单位于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审计后奖励方案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后的奖励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奖金均为含税金额,所得奖金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第十五条 对教学成果奖等上级部门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发放奖金;对立项建设项目,学校在立项当年发放奖金总额的50%(特别约定的除外),项目通过验收后发放剩余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奖励范围的在建项目,项目通过验收,按对应新奖励标准50%发放剩余奖金(已发放奖励金额超过新奖励标准的项目不再奖励)。此前文件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